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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本院受理多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被告均称其并非实际用款人,其以自己名义向银行借款,银行后,其无偿将贷款发放的银行卡交于他人使用,借款的实际使用人是其亲戚、邻居或者朋友,被告均认为应由实际用款人向原告承担还款责任。 本案涉及两个法律关系: 银行与名义借款人之间构成金融借款合同关系。银行卡给别人用是否能贷款?银行卡不得借给他人使用,更不能用于贷款。违反规定可能导致法律责任和信用受损。持卡人应妥善保管银行卡,加强账户安全监管。 银行卡给别人用能贷款吗 将银行卡借给他人使用并不能直接用于贷款。银行卡是银行为个人或单位开立的账户介质,其使用权归属于持卡人本人。

首先,原告虽要求陈某提供农业银行账户接收借款,但陈某完全可以亲自到农业银行设自己的农业银行账户,不必借用其儿子陈小某的农业银行账户接收借款。 其次,被告陈某和陈小某系父子关系,原告完全有理由相信陈某借用陈小某的农业银行账户时向陈小某告知了用途,陈小某对自己的农业银行账户接收张某出借款之事完全知情。

想要贷款扩大经营的陈某,经人介绍与一名所谓的“信贷员”取得联系,并按对方要求将名下账户、交易密码及U盾提供给对方,被电诈分子用于大量转账。虽然陈某并未因此获利,但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借银行账户,最终受到行政拘留15日,罚款500元的处罚。警方提示大家,切莫将银行账户、手机卡等物品借给他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