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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相关人士指出,本次印发的《通知》明确了民间借贷的信贷规则和禁止事项,强调严厉打击利用非法集资资金发放民间贷款、以非法手段催收贷款、面向在校学生非法发放贷款等各类非法金融活动,这让民间借贷有了“紧箍咒”,有助于消除各种民间借贷乱象,推动民间借贷的健康发展。 各种乱象层出不穷 一段时间以来。三是贷款发放对象为关系人。在实践中最难把握的是关系人的范围。众多商业银行之所以被金融监管部门因违规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案由进行行政处罚,主要是因为商业银行在关系人的识别和管理上出现重大缺漏。商业银行数量占绝大多数的地方中小银行由于营业地域范围的限制,业务经营环境存在着“熟人社会”。

解析 信用贷款 根据《人民商业银行法》第四十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信用贷款无担保,风险较高,因此法律限制向关系人(如银行管理层、关联企业等)发放,防止利益输送。担保贷款则允许,但需条件平等,确保公平性。

针对这些问题,《通知》要求严厉打击面向在校学生非法发放贷款,发放无指定用途贷款,或以提供服务、销售商品为名,实际收取高额利息(费用)变相发放贷款行为。 规范发展需多方施策 由于民间借贷活动情况复杂、涉及方方面面,监管难度很大。比如,治理催收,不仅需要加大打击力度,而且需要从源头治理;严禁“校园贷”。综上所述,严禁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中的“关系人”是一个具有明确法律定义的概念,涵盖了商业银行的内部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与这些人员有关联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商业银行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确保贷款发放的公平、公正和合法性。

非法金融活动,是指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指社会公众,单位内部集资和亲朋好友之间个人借款不在此列)进行的非法集资;非法发放贷款、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

合规风控要点2:信用贷款借款主体不得为银行关系人 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这是《商业银行法》明令禁止的行为,这里的关系人包括: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之所以规定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