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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发行或者代理销售理财、信托、基金等金融产品,不得购买除固定收益类证券以外的金融产品。 要点解读: 与第六条省级机构负总责的前提相呼应,修订了第八条设立小贷公司的审批流程。 经营范围原「商业汇票贴现」修订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看着似乎打开了一扇窗。当然不可以,小贷公司是不能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也不能通过各类交易所、投资基金来融资。小贷公司的钱有两类来源——但所有放贷资金都必须进入放贷专户方可放贷,小贷公司不能利用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内部职工、关联人员个人账户发放和回收贷款。放贷专户需要向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备。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通过互联网平台或者地方各类交易场所销售、转让本公司除不良信贷资产以外的其他信贷资产;发行或者代理销售理财、信托计划等资产管理产品;法律法规、银保监会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禁止的其他行为。 改善经营管理,促进健康发展 (九)强化资金管理。小额贷款公司可以依法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发放小额贷款;商业汇票贴现;与贷款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法律、行政法规和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发行或者代理销售理财、信托、基金等金融产品。 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区域与贷款管理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立足当地。

6、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对跨省区域经营网络小贷业务的小贷公司参股数量不得超过2家、控股数量不得超过1家。 单笔联合贷款中,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 可以看出,网络小贷公司跨省域经营的门槛虽然很高,但并没有完全被禁止。《暂行办法》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可以依法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并在经营范围中列明:一是发放小额贷款;二是商业汇票贴现;三是与贷款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四是法律、行政法规和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暂行办法》强调。

小额贷款公司,与银行、信托和消费金融公司并列,同样具备放贷业务的合法地位。这类机构的独特之处在于它们不吸收公众存款,专注于小额贷款服务,其中涉足线上贷款的则称为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它们的核心业务是发放贷款,同时可提供商业汇票贴现及相关融资咨询、财务顾问服务,但禁止发行或代理销售理财产品、信托、基金等。

个人借款给企业信托,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是合法的。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合法性基础 借款合质:根据《人民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个人与企业信托之间的借款行为,本质上属于借款合同关系,只要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借贷资金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以作为设立信托的合法财产。关键在于借贷资金的来源必须合法,且设立信托的过程需遵循《人民信托法》及相关法规关于信托财产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有效性要求。 借贷资金的合法性 资金来源合法:借贷资金必须来源于合法的渠道,如银行借款、民间借贷等。若资金来源非法,如洗钱、诈骗等所得。

小额贷款公司不能买信托产品。不少小额贷款公司想通过信托产品,加速资金流动,赚取更多利润。但是银监会向各家信托公司下发通知,严禁信托公司与小额贷款公司进行业务合作,并要求对已开展业务风险管控。第八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从事小额贷款业务,应当经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同意。 小额贷款公司可以依法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并在经营范围中列明: (一)发放小额贷款; (二)商业汇票承兑、贴现;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同意开展的其他业务。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发行或者代理销售理财、信托、基金等金融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