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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肖先生以4896元购买了8饼标注为“2008年易武古树圆茶生茶”的产品。收货后,肖先生发现茶叶外包装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08年5月18日,而产品执行标准GB/T22111(《地理标志产品普洱茶》)于2008年6月制定、同年12月1日实施。肖先生认为,生产日期早于标准生效时间,商家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诉讼服务 执行公开 更多 为维护司法权威,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文书正文 事实依据 原告L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购物款人民币3952元;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购物款十倍人民%******元,合计人民%******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分别于2021年8月9日、8月11日在第三方平台(抖音商城)东莞市万江普江茶行店铺内购买4饼普洱茶。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人民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82元,减半收取2041元,由被告普洱稳强茶业、田稳强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普洱茶小镇投资: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刀朝俊、陈锌洲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普劳人仲案字〔2024〕332号)、申请人易加勇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普劳人仲案字〔2024〕333号),本委于2025年1月9日电话联系到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告知其于2025年1月17日09时00分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