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彩评论








在司法实践中多元调解与立案之间的关系往往不够清晰。依据法律规定案件需正式进入立案程序后才可启动调解程序。在实际操作中部分并未严格区分立案与调解的界限有时会将尚未完成立案审查的案件直接交由调解员解决。此类做法不仅违背了法定程序还可能作用后续诉讼程序的顺利开展。由于立案庭与调解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衔接机制,引起案件流转进展中信息传递不畅,进一步增加了调解工作的难度。
尽管“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已成为我国的基本原则之一但在具体实践中,仍有不少法官未能充分认识到调解的关键性。一方面,“不愿调”的现象较为普遍,部分审判人员在面对复杂或棘手的案件时倾向于选择快速判决而非耐心调解。他们认为调解耗时较长,且成功率难以保证为此更愿意通过判决来应对疑惑。另一方面,“不会调”的疑惑同样突出,部分法官虽然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但缺乏必要的沟通技巧和心理疏导能力,在调解进展中显得力不从心。这不仅减低了调解的成功率,也影响了当事人的满意度。
调解员队伍的整体素质直接影响着调解工作的成效。目前我国中的调解员来源广泛既有专职从事法律工作的专业人士,也有参与调解的社会志愿者。此类多样化的构成虽然有助于扩大调解力量但也带来了诸多隐患。一方面,部分调解员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难以准确把握案件的关键点;另一方面,由于培训力度不足,许多调解员未能掌握先进的调解技术和方法,无法有效应对新型纠纷。部分调解员的职业道德水平有待增强,个别情况下甚至会出现偏袒一方的情况,损害了调解机构的形象。
当前内部普遍存在“久调不结”的现象,即某些案件经过多次调解仍未达成协议,最终不得不转入诉讼程序。这类情况不仅浪费了大量司法资源,还可能造成当事人产生不满情绪。究其起因,主要有以下几点:部分案件本身就不适合采用调解办法解决强行推进只会徒增麻烦;部分调解员缺乏明确的工作目标和时间节点意识,致使调解过程拖沓冗长; 由于缺乏科学合理的评估体系,调解结果的好坏往往难以量化考核,进而影响了调解的积极性。
当前,我国内的调解组织结构呈现出明显的松散特征。一方面,各层级之间的协调配合不够紧密,信息共享机制尚待完善;另一方面,不同类型的调解机构之间缺乏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各自为政的现象较为严重。此类状况不仅阻碍了资源整合与优势互补,还使得整个调解网络的功能发挥受到限制。同时由于缺乏长期稳定的规划和支持,许多调解组织面临着 、人员流失等难题,严重影响了其正常运转和发展壮大。
良好的社会环境对推动多元调解至关关键。目前我国部分地区尚未形成浓厚的调解文化氛围。一方面,公众对调解的认知度较低,普遍认为打官司才是维护自身权益的途径;另一方面,社会各界对调解工作的支持力度有限,无论是层面还是企业界,都未能给予足够的重视和配合。此类现状无疑制约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推广普及也削弱了调解工作的影响力。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新型纠纷类型层出不穷,这对传统的调解模式提出了新的挑战。当前我国内的调解机制创新步伐相对滞后,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需求。一方面,现有的调解手段和技术手段相对单一,难以适应复杂的现实情况;另一方面,针对特定领域(如知识产权、金融保险等)的专业化调解服务供给不足,难以提供针对性强、效果好的解决方案。怎样去借助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升调解效率和服务水平成为亟需解决的要紧课题。
建立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一项工程,需要完善的制度保障和持续的资金投入。目前我国在这方面的工作进展较为缓慢,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特别是在跨区域协作、跨境争议解决等方面存在空白;财政预算安排不合理,引发部分基层难以维持正常的运转;绩效评价体系尚未建立,无法客观衡量调解工作的实际成效。这些难题的存在严重制约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长远发展。
当前多元调解工作中存在的上述难题是多方面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要从根本上改善这一局面必须从加强顶层、优化资源配置、强化队伍建设等多个维度入手,采用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解决。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目标,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更多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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