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彩评论

近年来,不法分子假借“小额贷款公司”名义招揽借款人,以放贷为诱饵,通过虚增债务、签订阴阳合同、网签房产、虚假诉讼、胁迫逼债等方式,侵犯市民群众合法权益,俗称“套路贷”。

案外人孙某向许某出借1000万元,孙某为完善借款关系,维护自己的债权,与哈尔滨市某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小贷公司”)签订《行纪合同》,约定孙某将自有资金1000万元委托小贷公司作为行纪人,出借给许某。小贷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许某签订借款合同、与由许某实际控制的肇东市某公司签订抵押合同。“对在、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我们将及时约谈小贷公司负责人,加强政策宣讲,全程监督问题整改,一旦发现违法行为线索,将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置。”该单位相关负责人说。今年7月,该案入选最高检第三十八批指导性案例。最高检第六检察厅负责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本案中。

7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以民事生效裁判监督工作为题公布第三十八批指导性案例。在检例第155号这件指导性案例中,检察机关针对小额贷款公司预先扣除借款本金、变相收取高额利息等行为予以监督,依法维护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检例第155号显示,某置业公司与某小额贷款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1300万元。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