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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邮政储蓄菏泽分行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小额贷款最高额保证合同、个人贷款借据、信贷电子信息截屏、通知单等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所提供上述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来源形式合法,予以采信。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17年10月18日,原告邮政储蓄菏泽分行与被告F某某签订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

摘要:本案为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国农业银行股份菏泽牡丹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确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菏泽牡丹支行与被告王某某签订的个人自助小额借款合同有效;请求判令被告王某某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菏泽牡丹支行借款本金179,5614元。

5月29日,菏泽中院联合闪电新闻“‘亮’剑执行难”直播小组、东明县人民开展集中执行行动。重点攻坚与人民群众生存生活密切相关的追索劳动报酬、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医疗损害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工伤保险待遇等民生案件。上午7点22分,集中执行来到东明县渔沃街道某村。被执行人刘某鹏。

事实和理由:2021年3月12日,邮储银行菏泽分行与王某某签订“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极速贷”“小额贷款额度借款支用协议极速贷”,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本金30万元,额度存续期最长为48个月,自额度生效日起算。2021年3月12日,王某某支用借款30万元,贷款止期为2022年3月12日,上述借款的利息按年利率9%计算,罚息利率17%。央广网菏泽1月11日消息(记者肖源 刘海奎)看着手中两份前后矛盾的判决书,家住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的刘伟始终想不通,自己与这判决中提到的这笔50万的贷款有什么关联。而这笔贷款从之初到后来巨野县农村信用社起诉,再到判决,所有农信社文件和文书上签署的“刘伟”二字,也均不知出自谁手。刘伟纳闷。

齐鲁网·闪电新闻5月29日讯 为依法推动解决拖欠账款问题,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今天凌晨6点,菏泽市东明县人民联合闪电新闻“‘亮’剑行动”直播小组,开展集中执行行动。上午7点58分,集中执行来到东明县东明集某村,被执行人孙某华,2019年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判偿还11万元借款及利息。经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4年,被告人侯某法在郓城县农村信用社刘口信用社、丁庙信用社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挪用信用社资金60万元。 判决书显示,侯某法除了冒用他人名义贷款,还将客户用于归还贷的资金挪为他用。其中,2013年3月,侯某法在刘口信用社任职期间,向孙某发放20万元的贷款。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菏泽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与被告王某某、张某某、冯兴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辉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张志博、人民陪审员杨玉祥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于2013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艾金平,男,住山东省鄄城县。 原告鄄城县汇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汇兴公司)诉被告孙某某、仇某某、于祥瑞、孙巧莲、刘学勤、王玉喜、孙关印、张红娟、王兴旺、于法厂、曹爱花、艾金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中,案涉借款大部分系原告通过“”扫码付款的方式向被告交付,而“”属于消费性贷款,故原告已形成金融机构转贷之行为。因原告出借的该部分钱款源自金融机构的贷款,故其基于该部分款项而与被告形成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属无效。合同无效的,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显示,莱商银行股份菏泽分行被菏泽市牡丹区人民列为被执行人,立案时间2025年1月6日,案号(2025)鲁1702执17号,执行标的15282554元。 对此,莱商银行菏泽分行1月24日回应称“该问题涉及不良贷款纠纷,我行正在处理相关问题”。

齐鲁网·闪电新闻9月25日讯今天,菏泽市中级人民、巨野县人民联合闪电新闻开展“金秋利剑”集中执行行动。聚力推进化解执行“历史包袱”,奋力“执行难”,全力兑现人民群众胜诉权益。 本次行动由32名执行法官和法警组成的执法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