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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股份深圳分行、杨洪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个人授信协议》(:81xx24)及其项下《个人贷款借款合同》贷款总计为******元,包括贷款本金20580546元及应偿还的利息47668元,罚息428912元。

第七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八条个人贷款的期限应符合相关规定。用于个人消费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五年;用于生产经营的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对于贷款用途对应的经营流回收周期较长的。基金公司可以借款给个人吗?如果可以,借款的用途包括什么?:关键看是否超出该公司的经营范围,超出范围属于违法经营。

第二种意见认为:A行擅自使用C公司的委托理财资金去购买不良资产B股权基金,违背了受托义务,构成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A行上市后,在行领导成员的操纵下,向D公司发放贷款1亿元,用于接盘不良资产B股权基金,并自担贷款风险,致使作为上市公司的A行遭受了4000万元的损失,构成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综上所述,基金公司放贷并不合法。基金公司应严格遵守其业务范围和法律法规,不得擅自从事贷款业务。如需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应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监管要求。参考法规 《人民商业银行法》第三十六条 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