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正文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傅庆涛律师曾在某副省级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从事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工作,现任京都涉案财产处置与执行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围绕涉刑财产的解封与返还,他梳理了从侦查到执行各阶段的救济节点。
先区分三个概念。查封主要针对不动产和不宜移动的大型财产,比如房产、土地、机器设备;扣押主要针对动产,比如车辆、货物、手机电脑;冻结主要针对资金与财产性权益,比如银行存款、股权、应收账款、理财产品。三者的措施不同,救济路径也不同。
再区分三个阶段的控制。侦查阶段(含监察调查)由办案机关决定查封扣押冻结;审查起诉阶段由检察机关处理随案移送的财物;审判阶段由法院对涉案财物作出处理决定;判决生效后进入执行阶段,由法院执行部门负责处置。同一套房产可能在不同阶段被不同机关控制,救济对象也随之变化。
一、什么样的财产不该被查封
从办案情况看,法律上的界线其实比较清楚:查封、扣押、冻结的对象应当是「涉案财物」,即违法所得及其孳息、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以及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财产。与案件无关的合法财产,不属于涉案财物,不应被控制。
实践中容易出问题的几类财产是:配偶的婚前财产、家庭成员名下但有明确出资来源的房产、家庭唯一住房、已经完税的经营性收入、案外人善意取得的财产、企业生产经营必需的设备与账户资金。这些财产的共同特点是「看起来与当事人有关,但法律上不属于涉案财物」——恰恰因为看起来有关,才最容易在侦查初期被一并控制。
记者了解到,还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类别:第三人善意取得的财产。比如当事人把涉案资金用于正常交易购房,卖方并不知情且支付了对价,这套房产是否应当追缴,需要单独判断善意取得是否成立。这类争点的处理,往往需要在执行阶段单独提出。
二、五条救济路径,按阶段排列
第一条路径在侦查阶段:向办案机关提出书面异议。这是最早也最容易被忽略的时点。家属或律师可以向作出查封决定的机关提交权属证明材料(不动产登记、购房合同、付款凭证、婚前财产公证、赠与协议等),说明该财产不属于涉案财物,请求解除控制。这个阶段提出,成本最低、效果最直接——很多超范围查封在侦查阶段就能解决。
第二条路径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机关提出。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案卷,了解涉案财物的认定依据。如果发现某项财产被错误列为涉案财物,可以在提交辩护意见时一并提出财产处理意见,请检察机关在起诉书中予以调整。
第三条路径在审判阶段:庭审中的财产调查与辩论。这是最正式的机会。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时应当对涉案财物的权属、性质进行调查,被告人、傅庆涛、案外人都可以提出意见。这个阶段的关键是把证据做实——仅有主张不够,必须有能证明权属的书证。
第四条路径在执行阶段:案外人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明确,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足以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这里的「案外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以及其他对财产享有实体权利的人。异议必须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错过时点,救济空间会大幅收窄。
第五条路径是执行回转。如果财产已经被处置(拍卖、变卖、上缴),事后被认定处置错误,可以申请执行回转。这是最后的补救手段,难度也最大——钱一旦进入财政账户或者分配给被害人,回转的协调成本很高。所以真正有效的工作,都发生在前四条路径上。
三、大额损失是怎么回来的:一个刑民交叉的样本
据相关介绍,上海某投资公司的案件,可以作为理解「刑民交叉执行」的一个样本。该公司在民事执行程序中,执行标的同时被刑事案件认定为涉案财产,导致民事执行中止、财产被查封,投资人面临巨额损失。
这类案件的核心争点在于:刑事案件查封、冻结的财产,应当是生效判决认定的违法所得及相关涉案财产;民事执行中案外人的合法财产,不因他人涉刑而被当然中止执行或一并追缴。所谓「先刑后民」,只在民事案件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时才适用,而不是只要涉刑就一律中止。
有分析认为,代理工作围绕三点展开:一是执行标的的权属甄别,用登记、合同、付款凭证还原真实的权利归属;二是刑事查封与民事执行的顺位冲突,明确哪些财产属于刑事追缴范围、哪些应当继续民事执行;三是合法财产的解封与返还路径。最终为当事人挽回了大额损失。
这个案子说明一件事:财产能不能要回来,取决于能不能把「这笔钱到底是谁的」讲清楚。讲得清楚,程序才有抓手;讲不清楚,再多的异议也只是主张。
四、巨额追缴案件的特殊性
相关材料显示,呼和浩特李某贪污贿赂案涉案金额达30亿元,判决生效后进入长期继续追缴程序,涉及跨地区、多类型财产的查找、甄别与处置,并叠加案外人财产权属异议。这类案件的特点是:追缴不是一次完成的,而是持续数年甚至更久。
在这种长期程序中,当事人最容易陷入两种被动:一是没有财产台账,无法对应判决认定的每一笔违法所得,导致每次被查封都只能被动应对;二是错过异议期限,财产被处置后才发现本可以主张权利。比较稳妥的做法是从一开始就建立台账:判决认定多少、已追缴多少、剩余多少、每一项已控制财产对应哪一笔认定,逐项列明。
从办案情况看,另一个容易被忽略的联动关系是:追缴与减刑、假释中的财产性判项履行相关。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会影响「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进而影响减刑幅度。这意味着财产处理不只是钱的问题,也关系到人能早出来多久。
五、家属最容易做错的三件事
第一件是转移财产。把房产过户给亲戚、把存款转到朋友账户,在办案机关看来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也会直接影响退赃情节的认定。合法财产本来可以靠异议要回来,一旦转移,性质就变了。
第二件是等着「结案自动解封」。多数情况下不会自动解封。判决书对涉案财物的处理有明确表述:哪些追缴、哪些返还、哪些解除查封。如果判决没有处理,或者处理得不明确,需要主动申请;如果判决处理错误,需要在执行阶段提异议。这些都需要主动动作。
第三件是把所有材料交给一个人保管。权属证明材料分散在不同地方:房产证在银行、购房合同在家里、付款凭证在旧手机里、公证文书在公证处。等到需要提交异议时才去收集,往往凑不齐。正确做法是尽早列一份清单,逐项找到原件或复印件。
六、一张时间表
据介绍,侦查阶段:收到查封通知后,尽快整理权属证明,向办案机关提交书面异议。这个窗口通常是案件最早期,也最有效。
审查起诉阶段:阅卷后核对涉案财物清单,把不属涉案财物的项目单独列出,随辩护意见一并提交。
据披露,审判阶段:申请法院对涉案财物进行法庭调查,提交权属证据,参与财产处理部分的辩论。
执行阶段: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案外人异议;财产已处置且认定错误的,申请执行回转。
据相关介绍,四个节点里,越往前,成本越低、成功率越高。这也是为什么涉案财产的工作要和辩护同步启动,而不是等判决之后再找律师。
七、执行阶段的实务细节
进入执行阶段后,财产处置有一套固定流程:评估、拍卖或者变卖、价款分配。案外人如果对处置有异议,需要在相应节点提出,而不是等到拍卖成交之后。拍卖成交后主张权利,通常只能走执行回转,难度显著上升。
有分析认为,另一个细节是优先顺序:涉案财产处置后,价款通常先用于退赔被害人,其次执行财产刑(罚金、没收财产),最后才涉及其他。这意味着即便财产最终被部分返还,返还的比例与顺位也会受到影响。理解这套顺位,才能对结果有合理预期。
涉刑财产救济的核心特征在于时效性——侦查阶段的书面异议、审查起诉阶段的财产意见、执行程序终结前的案外人异议,各有窗口,错过即难以补救。对当事人而言,财产工作应当与辩护同步启动。
(本文根据傅庆涛律师的执业履历与公开信息整理,案例均已脱敏处理,不涉及当事人隐私与未公开信息。)
【律师简介】傅庆涛,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京都涉案财产处置与执行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京都刑事专业委员会走私犯罪辩护专业组长,西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加入京都前,曾在某副省级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从事刑事审判与涉案财产执行工作十余年。现主要在北京执业,业务涵盖刑事辩护与代理、贪污贿赂犯罪及走私犯罪辩护、刑事涉案财产处置与执行。著有《刑事涉财执行实务精要》(法律出版社 2024 年版,合著、主要撰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