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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随着科技的发展和金融业务的普及信用卡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支付工具。信用卡的广泛利用也使得盗窃信用卡信息、盗刷信用卡等犯罪表现日益猖獗。本文将围绕盗窃信用卡罪的法律疑惑及判罚标准实行详细解析,以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相关法律法规。
盗窃信用卡罪,是指表现人通过非法手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冒用他人信用卡实交易,经发卡银行后仍不归还的行为。我国《刑法》第196条第3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利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1. 行为对象:信用卡信息及信用卡。
2. 行为办法:非法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冒用他人信用卡实行交易。
3. 结果:经发卡银行后仍不归还。
4. 主观方面:故意犯罪,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1. 犯罪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2. 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3. 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冒用他人信用卡实交易经发卡银行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4. 犯罪主观方面: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表现为故意犯罪。
1. 判刑标准:
(1)盗窃信用卡并采用的,依照《刑法》第26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依据该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刑、拘役或是说管制,并处或是说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刑。
(2)恶意透支信用卡的,依照《刑法》第196条第2款的规定定罪处罚。依据该条规定,恶意透支信用卡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刑或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 罚金标准:
(1)盗窃信用卡并利用的依照《刑法》第264条的规定,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2)恶意透支信用卡的,依据《刑法》第196条第2款的规定,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甲盗窃信用卡后,盗窃的信用卡丢失以后被乙捡到,乙知道拾得信用卡为甲盗窃丢失的信用卡,乙将该信用卡在银行柜台或是说取款机利用。依据《刑法》第196条第3款的规定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具体判罚如下:
1. 盗窃信用卡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2. 乙利用盗窃的信用卡实交易,经发卡银行后仍不归还构成恶意透支信用卡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刑或是说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盗窃信用卡罪是一种侵犯信用卡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的犯罪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应按照具体案件情况,结合《刑法》的相关规定,对犯罪分子实行定罪处罚。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有助于咱们防范信用卡犯罪,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