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事诉讼法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立案:标准、条款与相关罪名
一、引言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信用卡在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利用越来越频繁信用卡管理秩序的维护显得为必不可少。若干不法分子为了谋取非法利益不惜选用各种手实行信用卡犯罪活动。我国刑法对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实行了明确规定本文将对刑事诉讼法中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立案标准、相关条款以及相关罪名实探讨。
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立案标准
1. 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
按照《更高人民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三十条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应予立案追诉。这里的“明知”是指表现人清楚知道所持有、运输的信用卡是伪造的。
2. 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同样依照上述规定,非法持有、运输10-100张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的,也应予立案追诉。
3. 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
非法持有5-50张他人信用卡的,同样属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4. 利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利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也属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三、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相关条款
1. 刑法之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刑法之一百七十七条之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刑或是说拘役,并处或是说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或是说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
(二)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四)采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2. 刑法之一百七十七条之二
刑法之一百七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采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四、相关罪名
1.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是指违反金融管理法规,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行为。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相比,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在犯罪手上更为直接,属于犯罪行为的上游环节。
2. 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规定,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在信用卡犯罪中,部分不法分子通过非法经营信用卡业务,谋取非法利益,涉嫌非法经营罪。
3. 洗钱罪
洗钱罪是指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而采用各种手实资金转移、财产交易等行为。信用卡犯罪分子为了将非法所得合法化,往往涉及洗钱行为。
五、结论
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立案标准、相关条款以及相关罪名,为打击信用卡犯罪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各级司法机关应该依法履行职责加大对信用卡犯罪的打击力度,维护信用卡管理秩序和持卡人合法权益。同时广大人民群众也应增强法律意识,加强自我防范意识,共同 信用卡犯罪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