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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不得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上市公司与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必须坚持“自上而下”单向流动的原则,即允许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低息或者无偿向上市公司提供资金,但绝对不允许上市公司以任何形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以下是关于上市公司关联方发放贷款的详细规定: 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认定 根据《人民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法规1 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

财务公司应当具备相应资质 上市公司与存在关联关系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及上市公司控股的财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的,相关财务公司应当具备相应业务资质,且相关财务公司的基本财务指标应当符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机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