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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贷款通则》第九条之规定,贷款依据其信用程度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与票据贴现。其中,信用贷款系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担保贷款系指按《人民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发放的贷款,包括保证贷款、抵押贷款与质押贷款。将金融机构自营性信用贷款认定为高利转贷罪中的“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并无争议。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对高利转贷罪的罪状表述,仅仅规定了“高利转贷给他人”,并没有将“高利”中的“利”明确否定为以“利息”方式收取。而且,构成本罪所要求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实际上就是指高利转贷所得报酬与应支付给金融机构贷款利息的差额。因此,将贷款人因借出资本而以各种名义获取的报酬。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以转贷牟利为目的。 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对信贷资金的管理秩序以及金融机构信贷资金。 本罪的外在表现特征为:借款人在依正常程序贷得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后,以转贷为目的,将贷款高利转贷他人。 本罪结果犯,有非法获利并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具体标准待定。

虚构贷款理由向银行借款,然后将贷款高利转贷给他人,这种是非常常见的现象,比如公司以扩大生产经营为由贷款,拿到贷款后又转接给其他公司并收取高额利息; 通过刷信用卡的方式借款给别人; 通过、扫码付款的方式借款给他人;客体要件本罪危害的客体是的信贷资金管理制度。非法拘禁罪: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可能构成非法拘禁罪,依据为《人民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综上所述,信用贷款过程中可能涉嫌的罪名包括诈骗罪(贷款诈骗罪)、高利转贷罪、骗取贷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及其他相关罪名。这些罪名的构成和量刑标准均依据《人民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笔贷款,毛某、陈某获利42万元,虽然没有达到《最高人民检察院、部关于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一条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在5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的标准,但是根据双方约定,被告的逾期违法所得将超过50万元。

- **贷款**:伪造合同、虚构交易骗银行。 - **高利转贷**:利率明显高于银行贷款(司法实践普遍以月息2%为门槛)。 **违法所得**: - **10万以上**:判3年以下+罚金(如借100万赚10万利息差)。 - **100万以上**:判3-7年+罚金(如借1000万赚100万)。

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认识到自己实施了“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和“高利转贷给他人”,对其中一个方面缺乏认识,不能构成高利转贷罪。 第二,从探究立法原意的角度分析。高利转贷罪是1997年刑法新设罪名,设置本罪的目的在于维护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安全,防止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变相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

贷款后再转贷给他人牟利构成高利转贷罪 高利转贷罪的审查重点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即构成高利转贷罪。根据规定,本罪重点审查以下几个方面:(一)转贷牟利的时间认定 根据规定,金融机构信贷资金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