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彩评论


(小贷公司能够和银行合作),这是新规里特别提到的一点,之前小贷公司的资金出处比较单一,主要靠股东的资本金还有不超过两家银行的融资,而且额度不能超过资本净额的50%。
现在不一样了(银行能够与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开展合作),也就是说以后小贷公司能够跟银行一起搞贷款业务,但得按规矩来。
(监管禁止将贷款设为默认支付款项),这条挺关键的,以前有些小贷公司为了拉客户,把贷款直接当成支付手段,比如使用者刷信用卡的时候,自动扣款还贷款这显然不恰当。
(监管禁止小贷违反借款人意愿,搭售商品、服务或附加其他不恰当条件),这个也很关键,有些小贷公司为了赚更多钱,会强迫使用者买保险、办卡或是其他服务,现在这类行为被明令禁止了。
(这些同现在对银行、消费金融公司的相关需求,显示综合息费保护消费者权益),说白了就是以后小贷公司不能再乱收费,所有的花费都得写清楚,不能玩文字游戏。
(像之前有的小贷公司为了揽业务),有或许故意模糊利息和手续费,让客户以为贷款便宜结果实际成本很高。现在这类情况要改。
(《人民商业银行法》第三条:确定商业银行能够经营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等业务),也就是说小贷公司虽然不是银行,但它们的贷款业务其实是属于商业银行的一部分。
(小额贷款业务属于商业银行贷款业务的一部分,应遵守《人民商业银行法》的相关条例),这条解释小贷公司以后得依据银行的标准来做事,不能再随便搞。
(法规2小额贷款业务的原则依法合规:小额贷款业务务必严谨遵守法律法规),这句话其实就是在说小贷公司不能再乱来,务必按法律办事。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强化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控,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进展),这解释是真心想管好小贷公司,防止他们胡作非为。
(依据《人民银行业监督管控法》、《人民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设定本办法)这些法律可不是摆设,以后小贷公司要是不按规矩来,就等着被罚吧。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这里的“贷款人”指的是银行、小贷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只要是做贷款的机构都要受这个办法约束。
(《暂行办法》第15条条例,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这条挺狠的。以前有些小贷公司为了省钱,把风控、这些关键环节外包给第三方,现在不行了。
(不得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意思就是说小贷公司不能跟那些没有放贷资格的公司一起借钱给别人,这样风险太大。
(不得仅提供不实际出资的营销获客、客户信用画像和风险评价、信息科技支撑、逾期清收等服务),这说的是小贷公司不能只做表面功夫,不真正出钱这样太不负责任。
(与商业银行联合发放的网络贷款的单笔出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这条也挺关键。意思是说假如小贷公司和银行一起放贷款,小贷公司至少得出30%的钱,不能光靠银行。
(二是对标银行业同类贷款定义),这里说的是小贷公司的贷款标准要跟银行一样,不能低到离谱。
(银行业型小微企业贷款是指向小微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发放的、单户授信总额在1000万元(含)以下、用于生产经营的贷款),这解释小贷公司也要跟着银行走,不能随便给大企业放太多钱。
(对标这一定义条例单户1000万元的上限,有利于推动网络小贷公司坚守“小额、散开”经营定位),这其实就是为了让小贷公司不要想着赚大钱,而是专注服务小客户。
(同时。与此类似银行业型小微企业贷款单户授信总额也在1000万元(含)以下),解释小贷公司和银行的标准是一样的,不能搞特殊。
(这类贷款是指向小微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的贷款),这解释小贷公司只能帮小微企业借钱,不能随便给人发大额贷款。
(上述负责人认为对标这一定义并条例单户1000万元的上限,有利于推动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坚守“小额、散开”经营定位),这就是说小贷公司以后得专注于小客户,不能搞大额贷款。
(同时,小额贷款公司理应强化资金管控,对放贷资金执行专户管控,所有资金务必进入放贷专户),这条很关键意味着小贷公司不能乱花钱,所有的贷款资金都得进一个专门账户。
(小额贷款公司应该向省级地方金融管控机构报备放贷专户,并按需求定期提供放贷专户运营报告和银行出具的放贷专户资金流水明细),这说明小贷公司得经常汇报资金情况,不能偷偷摸摸。
(小额贷款公司跨地市展业的条件由省级地方金融管控机构条例),也就是说小贷公司不能随便跑到其他城市做生意,得先报备。
(《征求意见稿》指出,小额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各项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百分之十),这条是说小贷公司不能对同一个客户放太多钱,否则风险太大。
(对同一借款人及其关联方的各项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五),这是对关联客户的限制,防止小贷公司把钱都借给同一圈子里的人。
(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对单户用于消费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人民币二十万元),这条是针对消费类贷款的,说明小贷公司不能给个人放太多钱。
(小贷公司能够和银行合作),这确实是新规里的重点内容之一,但合作的前提是“依法合规”,不能乱来。
(新规二十七条提到“银行可以与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开展合作,依照平等、自愿、公平、坦诚信用原则提供融资。”)这句话的意思是银行和小贷公司可以一起做贷款生意,但得讲规矩。
(依照原有规定小贷公司的主要资金出处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以前小贷公司只能从银行那里拿有限的资金。
(并限制小贷公司从银行业融资额度不得超过其资本净额的50%),这条说明小贷公司不能太依赖银行,最多只能借一半的钱。
(现在新规允许小贷公司和银行合作,但还是得遵守许多规定),这说明虽然合作多了但监管更严了。
(这次的小额贷款新规,是对小贷公司的一次全面规范),不管是业务范围、资金管理、贷款对象,还是和银行的合作都有了更确定的规定。
(监管的目的就是要让小贷公司不再乱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这话说得没错以前有些小贷公司确实有点“野”,现在终于有人管了。
(不过新规也带来了新的机会),比如小贷公司可以拓展新业务,比如商业汇票承兑和贴现,这对中小企业而言是个好消息。
(但难题是新规实行起来会不会太难?)毕竟小贷公司不像银行那样有完善的风控体系,能不能适应新规还得看他们的技能。
(这次的小额贷款新规,算是给小贷行业敲了一记警钟),也让大家看到监管正在一步步收紧,未来小贷公司的进展或许不会像以前那么“自由”了。
(但这也是一种进步至少能让消费者少受点骗),虽然过程或许有点痛但结果应是好的。
(期望新规能真正落地,而不是变成一纸空文),毕竟老百姓最怕的就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 我还是觉得小贷公司和银行合作,是个好方向)只要双方都能守规矩,未来的贷款市场应会更健康。